重金属最高超标7000+倍!国家对美白祛斑出手了
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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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简介:乱象依旧

消费升级趋势下,消费者对美的追求也逐步提高,在此期间,“美白”需求开始呈现出日常化的发展趋势:

数据显示,2022年1至10月间,社媒平台美白产品销售额同比增长163%,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间,美白功效声量增速高达600%+,可见美白市场热度之高。

然而,即使自2022年开始美白相关监管政策正式落地,宣告行业进入规范化、合规化发展阶段,提升了美白赛道的入局标准,但就目前来看,美白祛斑产品规范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近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美白祛斑产品比较实验分析报告,再度揭露了行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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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5批次重金属超标

1批次检出激素

本次对比实验分析样品分别按照膏霜类、水乳类、面膜类三种剂型购买了15批次产品,涉及快手、抖音、淘宝、拼多多、京东、苏宁易购、天猫、唯品会等8个电商平台的旗舰店、自营店铺、个体店,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及标准,从产品的合规性、安全性出发,以微生物、重金属、激素、风险物质四类检测项目为主要检测方向。

检测结果显示,水乳和面膜类样品经检测均符合标准要求,但有7批次膏霜类样品检出问题,其中无注册备案信息7批次,重金属超标5批次,检出糖皮质激素1批次。

无注册备案信息的7批次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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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安全性指标异常的5批次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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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比较试验还发现部分产品存在网页宣称信息、备案信息与样品标称不符的情况,如在天猫平台购买的标称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皙世花容美白祛斑面膜产品,网页宣称品牌为KELEMILLA/克米拉,到货样品标注为“九叶草”;在拼多多购买的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子酱玻尿酸焕颜润肤水产品,样品外包装明示名称为鱼子酱玻尿酸焕颜润肤水,但按其包装标注的备案号核查发现,实际注册备案名称与外包装标注不一致。

对于以上问题,江苏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美白祛斑产品时应注意选择正规渠道,留意产品宣传,通过皮肤过敏测试后再进行使用。

据了解,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江苏省消保委在进行曝光的同时,也已通过公函形式将发现的问题告知购样平台,再由购样平台通知经销商并由其转告生产单位,而后,江苏省消保委还将把问题商品信息通报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进行查处。

02.

低成本高“效果”

重金属美白后果严重

美白祛斑产品违规添加屡禁不止,其实并不奇怪,甚至渊源已久。

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主任医师王伟蓁教授曾在其微博科普,在美白祛斑产品当中,较常见的重金属是汞,通过添加汞元素,化妆品能够具有短期内快速祛斑、增色美白等功效,具有较强的美白“速效可见性”。

确如王伟蓁教授所言,添加汞的化妆品,可以破坏皮肤表皮层的酵素活动,使黑色素无法形成,达到快速且非常显著的美白效果,也正因为此,早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在护肤方面对汞的使用就已非常频繁。

违规添加的另一常见重金属物质砷也是如此。《荒诞医学史》记载,1851年,瑞士医生约翰·雅各布·范·茨楚迪报道,奥地利施蒂利亚州的部分村民为美白故意食用砒霜,而后,泡砷水澡甚至成为当时欧洲贵族奢侈的主流疗法,以塑造透白肌肤。

不难看出,含汞、含砷的美白产品效果明显,制备甚至不需要太多工业体系支撑,成本及制备门槛极低,在美白特征要求极高、市场需求极大的前提下,具有很大的利益诱惑。

需注意的是,同据王伟蓁教授科普,肾脏对汞的摄取很快,特别是无机汞,可引起急性肾毒性,而砷元素会对神经系统。肝脏、肾脏、心肺造成损伤,容易诱发白癜风、砷成瘾、癌症等问题,甚至致死,同时,重金属对黑色素的抑制性受限于自身活性,在失活后会造成色斑反弹和大量色素沉积,且一旦停用,不仅容易导致突发性痤疮、色斑颜色变黑等问题,还会引起机体损伤。

换言之,添加重金属不仅伤害身体健康,也不能真正满足美白需求,但对于“赚快钱”的无良商家而言,这些问题并非他们考虑的重点。

03.

问题频现

症结在于平台监管

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数据显示,2022年共收到涉及特殊化妆品产品投诉1839件,与前一年相比在化妆品投诉中占比提高了7.2%,特殊化妆品产品投诉量占比呈现出上升趋势。

同时,江苏消费网舆情监测中心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监测到有关祛斑美白产品相关的舆情信息共计70661条,其中,消费维权信息27687条,占舆情信息总量的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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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这些数据可以发现,以美白祛斑为代表的特殊化妆品质量问题出现的几率正在增高,这与相关法规持续收紧、监管加强的动作明显相悖。

为何会出现如此现象?其实答案不言而喻,倘若各平台确实有对旗下售卖的每一产品的资质进行依法查证,虽不能保证没有漏网之鱼,但问题一定不会如此频繁。

电商监管作为质量监管的症结所在,也确实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注意。

东耳文传此前报道《定了!首部化妆品电商“基本法”》中就有提到,《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解决近年来网络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网络经营化妆品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率、风险监测问题发现率均显著高于传统销售渠道等问题,通过进一步细化、明确上位法相关规定,希望能研究出适用于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的新方法、新手段。

该办法强调,平台需要与监管部门协同监管,“以网治网”,对售卖商品真正负责,需要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履行。

基于现实考量,平台的监管能力想要达到法规要求,需要非常深入且长期的建设,在此前提下比对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美白祛斑产品比较实验分析报告所揭露的乱象不难发现,平台的实际监管能力与一月之后就将实施的法规规定有着极大的差距,目前来看,该法规的落地较为困难。

东耳观点:伴随化妆品行业体系的不断延伸扩大,相关监管法规同样需要体系化成长,每个环节的监管缺失,都会撕开巨大影响面,让预期的监管目标难以落地。

如此次暴露出的美白祛斑产品问题,实质就在于平台监管的缺失赋予了劣质产品生存的土壤,但想要解决问题,监管部门不仅需要惩戒现有问题企业,还需要给予平台更多的监管动能,解决平台协助监管背后的高投入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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